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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廢玻璃再利用疑義解釋函

有關廢玻璃再利用疑義之解釋,詳見附件。

►下載:衛福部廢玻璃再利用疑義解釋函106.08.21 (PDF檔,約328KB)

摘述:

  1. Ampul或vial小藥瓶,若依據相關法規認定不是有害事業廢棄物時,可依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編號二、廢玻璃(瓶、屑、平板玻璃)進行再利用。
  2. 由於小藥瓶等廢玻璃(R-0401)與食品玻璃容器(R-0407)分屬不同代碼,故應依廢棄物屬性申報與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