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管制力道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參考國際間鍋爐之管制標準、審酌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結果,訂定「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嚴粒狀物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標準。
新設鍋爐自發布日施行(107年9月19日),既存鍋爐給予適當緩衝期改善,施行日為1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