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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104年8月11日- 有關醫療機構廚餘、廢食用油及廢塑膠代碼重要變動之說明(105.01.19更新)

有關醫療機構廚餘、廢食用油及廢塑膠代碼重要變動之說明

►本項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修正版後有所變動,請參考http://www.greenhosp.tw/work2_2a.aspx?s_index=349 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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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衛生福利部於104年7月8日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環保署新增廢塑膠(R-0201)之廢棄物來源,及刪除廚餘與廢食用油之再利用代碼,重點說明如下:

  1. 廢塑膠(R-0201):新增廢棄物來源「經滅菌後不含針頭之廢針筒」。
  2. 自105年1月1日起刪除廚餘(R-0106)及廢食用油(R-1702)2項原屬衛福部公告可進行再利用之廢棄物項目。
    =>醫療機構必需以一般事業廢棄物方式(判定為非有害事業廢棄物後)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業者進行清除處理,各醫療機構若有產出廚餘及廢食用油,則需變更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此兩項廢棄物之D類代碼建議:
    廚        餘- D-0101(動物性廢渣)、D-0199(動植物性殘渣混合物)、D-0102(植物性廢渣)
    廢食用油- D-1705(廢食用油)
  3. 若醫療機構欲針對「經滅菌後不含針頭之廢針筒」進行再利用,則需確認該再利用機構之廢塑膠(R-0201)檢核資訊中已新增「經滅菌後不含針頭之廢針筒」之廢棄物來源
  4. 於104年8月14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醫院、洗腎診所及3科別以上診所(或其他公告之醫療相關事業)針對廚餘及廢食用油變更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時,依行政程序法第52條無需繳交審查費 (若超過期限則需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