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處理網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Information

正式通水前仍須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文件操作廢水處理設施,放流水亦需符合標準。

建議加強巡檢,或是裝設CCTV監視,貴院放流口處有阻隔設施亦可放置於柵欄內。

依據105.10.28修訂公告的「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9條之4,洗腎診所可以納入建築物廢水處理設施,但須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此部分為新增修訂,您可與高雄市環保局聯繫最新的申請方式與狀況。

廢水處理設施之操作維護可循自主管理記錄表內容進行,包括人員組織、巡檢項目、稽查作業、改善行動等。建議權責人員應每日及不定期進行巡檢、抄表與維護,主管則須定期查核報表及不定期現場稽查作業狀況。若貴院有需求,可申請自主管理輔導服務。

藥品桶仍須具有中文藥品名之標示,但建議該藥品桶需有中文及化學式,另可張貼該藥品MSDS於藥品桶貯存區。

依據環保署104.11.23解釋函調整池上浮固體物(浮渣)亦屬於污泥

原問題:目前採取較新的接觸曝氣法處理廢水,實際污泥產生量極低,但環保局仍要求使用傳統活性污泥法之污泥產生量計算公式計算產生量,導致廢清書載明產生量遠大於實際產生量,與事實不符,造成困擾,但環保局仍堅持需要實際產生那麼多量,請問目前是否有合理公式,或是可以反應給環保單位請其修正審查標準? 回答:依據環保署104.11.23解釋函目前之污泥產生量計算方式已包含活性污泥法及接觸氧化法,其增殖係數025~0.4皆採下限值0.25計算,若污泥產生量仍與計算值差異極大,則可檢具水量、用電量、加藥量等資料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許可變更。該解釋函可於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下載。

依據產生源判定,該油塊性質應與攔污柵攔除之廢棄物相似,且非隔離病房產生之廢棄物,故初判其性質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但本團隊仍將協助  貴院向環保署提出詢問,以確保其歸類正確。

依據法規任何期間排放之廢水皆需符合標準,由於  貴院有兩組廢水處理系統同時運轉且目前全院廢水量皆低於每組的設計水量,故建議  貴院可使用一組廢水處理系統處理,另一組則可暫停運作以進行維修。

建議  貴院設置化糞池,將其進行適當分解處理,避免影響廢水處理效能。

廢水處理系統仍會產生污泥,建議  貴院與廢水設備商聯繫查詢是否運作有問題。而當月污泥未產出時,則不需申報。

與廢水處理設備商聯繫,(1)確認是否協助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放流水口申請、(2)請其提供平均污泥產生量及最大產生量數據、(3)確認污泥是有機性污泥(D-0901)還是無機性污泥(D-0902) ,以利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變更申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