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問題:目前採取較新的接觸曝氣法處理廢水,實際污泥產生量極低,但環保局仍要求使用傳統活性污泥法之污泥產生量計算公式計算產生量,導致廢清書載明產生量遠大於實際產生量,與事實不符,造成困擾,但環保局仍堅持需要實際產生那麼多量,請問目前是否有合理公式,或是可以反應給環保單位請其修正審查標準?
回答:依據環保署104.11.23解釋函目前之污泥產生量計算方式已包含活性污泥法及接觸氧化法,其增殖係數025~0.4皆採下限值0.25計算,若污泥產生量仍與計算值差異極大,則可檢具水量、用電量、加藥量等資料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許可變更。該解釋函可於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