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處理網

Medical Waste Treatment Information

 醫療廢棄物處理需要申請處理許可證,主管機關為各地環保局。若為滅菌中間處理後應用其產物,則可向衛福部申請醫療廢棄物特定項目之再利用許可,該申請法令及書件可於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下載(醫療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建議院內的廢家具先做拆解分類,然後再依據材質類別送出處理或再利用。基本上,廢家具的材質都可以再利用,例如廢塑膠類(D-0299或R-0201)、金屬類(廢鐵R-1301或廢單一金屬)、廢木材(R-0701)。不能再利用的部分可由D-2199清除處理。 衛福部沒有公告的再利用項目,您可依據「醫療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事業廢棄物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得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進行再利用。」找可收受其他部會的再利用機構(即通過檢核)清運及再利用(請記得簽約)。

目前廢針筒為附表所列醫療用廢塑膠種類之一項目,依再利用管理方式,為經滅菌後不含針頭之廢針筒。若院內無設置滅菌處理設備,則可委託衛福部許可再利用機構,將廢針筒經滅菌處理後進行再利用,但其再利用許可項目仍為廢尖銳器具(不含針頭),故醫院於委託前仍須去針。

家中產生的腹膜透析廢棄物可當作一般垃圾處理。

關於所提及之問題,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告第3條,如若衛福部附表上沒有的再利用種類,包括廢潤滑油、廢食用油、廚餘、植物性中藥渣,或您所指的污泥,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再利用管辦附表上有或有公告的種類,都得逕依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進行再利用。相關法規可前往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下載,網址:http://www.greenhosp.tw/work2_2a.aspx?s_index=300。

廢齒模目前並未公告或許可再利用,請依據感染性廢棄物規定妥善分類貯存與清除處理。

可前往環保署資源再利用管理資訊系統查詢附表的再利用機構,網址如下:https://rms.epa.gov.tw/RMS/

如果院內廢洗腎桶要委託再利用機構,則可上環保署管制中心查詢再利用機構,其廢棄物來源有勾選衛福部的單位,才可委託。

目前衛福部核准的許可再利用機構有部分可收受,蛇型管或氧氣面罩,請至全國醫療廢棄物處理網查詢許可項目。其他未獲許可之再利用機構,則僅能收受廢尖銳器具(不含針頭)及透析廢棄物(人工腎臟及導管)項目進行再利用。

環保署曾以公文的方式通知各醫療院所,「建議」對廢藥水桶(透析液桶)破壞後再送出醫院,但並未強制要求。

壓縮機的體積較大,若空間足夠可考量,但需妥善排空水分並維護貯存區的整潔與排除積水。

廢潤滑油能否以R-1703代碼申報問題,由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廢潤滑油項目,非屬於管理辦法附表所列之再利用之種類及管理方式,故醫院若有產出廢潤滑油,請以D-1703代碼進行申報,並請確認廢清書是否有登載此項目。若無,請記得先跟環保單位變更廢清書後,再委託清除處理業者,並記得與清除、處理單位簽訂契約及上網申報。另外,依據醫療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可選擇其他部會之再利用方式,但委託再利用機構時應選擇具有衛福部逕依經濟部(或其他部會)字樣之再利用機構。

由於化療用藥為基因毒性用藥,屬於基因毒性廢棄物,依設施標準第21條第1款規定,基因毒性廢棄物要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故不得滅菌後以一般或再利用方式進行清除與處理或再利用。 另外,廢尖銳器具、感染性廢棄物:廢棄物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汙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形處理,未破壞原形者,應於包裝容器明顯處標示產出事業名稱、滅菌方式、滅菌操作人員或事業名稱、滅菌日期及滅菌效能測試結果。

依據設施標準,感染性廢棄物應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形處理。受污染動物屍體、殘肢及墊料屬於感染性廢棄物,應以代碼C-0505申報。無法滅菌處理進行再利用。

若點滴軟袋、洗腎廢藥水桶無感染特性或其他有害特性,則可以依據醫療事業廢棄物管理辦法以廢塑膠方式進行再利用。

請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公民營清除處理許可系統以中碼D-09、細碼01代碼查詢處理廠商及方法。

請依據廢液收集方法統一收集於廢液貯存桶,並以實驗廢液或是廢甲醛代碼清除處理,清除處理業者資料請至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資訊網查詢。

有關中藥渣的申報,可以代碼D-0102植物性廢渣申報,若廢清書無申報代碼,應先辦理變更,並委託有D-0102代碼之清除機構清除處理。

1. 原則上,貴醫院現有之滅菌鍋設備與操作方式若符合「事業廢棄  物貯存清運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22條2項「滅菌法之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及滅菌效能測試之標準程序,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相關規定,則可利用相同設備進行生物醫療廢棄物之滅菌作業。但該廢棄物滅菌設施必須為廢棄物滅菌專用,不得與其他滅菌用途共用。 2. 唯可走滅菌管道之生物醫療廢棄物種類,有其條件與限制,其相關規範可參考最新公佈之生物醫療廢棄物判定手冊(98年)。

院內生物醫療廢棄物依滅菌管道完成滅菌作業後,可改申報滅菌後非感染廢棄物(D-2101)代碼。若醫院滅菌完畢之廢棄物尋再利用管道處理,則需依據再利用類型申請相關代碼並進行申報(例如:院內針對廢尖銳器具進行滅菌,並循廢尖銳器具再利用管道,則需申請R-2101代碼並申報廢尖銳器具)。

依據衛福部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104.12.30)第16條之規定: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 四、委託領有共同清除營運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清除。 另,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針對院內廢棄物之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資源回收皆應留有相關記錄。建議  貴院對於資源回收應進行秤重並取得單據,但如果是拾荒者,則可不需留存。

可以,此方式為許可再利用。若  貴院確定要進行許可再利用,請注意下列事項: 1.確認該許可再利用機構之許可證期限是否到期; 2.需簽訂再利用合約; 3.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進行變更,新增許可再利用廢棄物代碼(C-0504或C-0514);3.黃色塑膠袋盛裝的也是生物醫療廢棄物,故標示、貯存設施、溫度等皆與紅色袋子相同; 4.許可再利用仍須依規定上網申報清除與再利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