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第2項附表所列「醫療用廢塑膠」之來源僅限醫療機構產生之點滴輸注液容器、輸液導管、廢 藥水桶等種類,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綜上,中藥瓶、西藥瓶非屬「醫療用廢塑膠」之再利用種類。
►函釋下載: 102年3月1日衛署醫字第1020269449號 (PDF檔, 約207KB)
(1)鑑於二者之 材質、用途及再利用管理方式不同,本部爰於101年12月20日修正「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將其分類管理。詳如函釋檔案之說明。
(2)有關廢棄物代碼之編排、申報、是否提交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檢核程序等,係屬環保署權責,已轉請該署答覆。另陳稱醫療機構對旨揭辦 法不知曉乙節,本部當加強宣導,並納入今年「醫療院所廢棄物、廢水實務管理研討會」說明;對於通過檢核且廢棄物來源勾選本部之再利用機構,將進行不定期訪視及輔導。
►函釋下載: 104年5月11日衛部醫字第1041663533號 (PDF檔, 約221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