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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96年01月30日-診所之醫療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是否得依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等疑義

 

(環保署)96年01月30日-診所之醫療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是否得依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等疑義

發布單位
關鍵字
類別
解釋函文號
解釋日期
環保署
醫療、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
環署廢字第0960007001號函
96年01月30日
內容
主旨:行政院衛生署函轉貴局詢問有關診所之醫療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是否得依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6年1月19日衛署醫字第0950064482號函辦理。
二、查依本署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生物醫療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復查本署95年12月14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生物醫療廢棄物之中間處理方法如下: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二)廢尖銳器具: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滅菌後粉碎處理。
 (三)感染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未破壞原形者,應於包裝容器明顯處標示產出事業名稱、滅菌方式、滅菌操作人員或事業名稱、滅菌日期及滅菌效能測試結果。
四、另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滅菌法之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及滅菌效能測試之標準程序,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有關滅菌法相關規定,刻正由本署研訂當中,於本署尚未公告相關規定之過渡期間,有關生物醫療廢棄物之滅菌處理,暫依行政院衛生署9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檢附行政院衛生署90年4月26日衛署醫字第0900025799號公告「部分感染性醫療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及相關規定」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