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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98年07月16日-醫療機構產生之廢塑膠點滴瓶、廢塑膠瓶及廢玻璃瓶清理方式說明

 

(環保署)98年07月16日-醫療機構產生之廢塑膠點滴瓶、廢塑膠瓶及廢玻璃瓶清理方式說明

發布單位
關鍵字
類別
解釋函文號
解釋日期
環保署
醫療、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
環署廢字第0980059777號函
民國 98年07月16日
內容
1.查醫療機構產生之廢塑膠點滴瓶、廢塑膠瓶及廢玻璃瓶(不含應回收廢棄物),係屬事業廢棄物範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以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委託清除處理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2.前述委託清除如係委託民間代清除業者或資源回收業者,則該業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3.另查行政院衛生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於91年9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10054621號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其中廢玻璃(點滴瓶、藥瓶、飲料罐、食品罐頭空罐)及廢塑膠(點滴瓶、塑膠瓶罐、塑膠杯、保特瓶、食品罐頭空罐)為得依該公告管理方式再利用之廢棄物。上述依公告方式再利用之廢棄物,其清除方式依「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得以事業自行清除、再利用機構清除、事業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 =>網址出處(廢清法第28條之相關解釋函):http://share1.epa.gov.tw/epalaw/index.aspx?ctype=B&cid=epalaw&oid=w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