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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97年04月11日-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方法說明

 

(環保署)97年04月11日-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方法說明

發布單位
關鍵字
類別
解釋函文號
解釋日期
環保署
醫療、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
環署廢字第0970027151號函
97年04月11日
內容
一、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貯存方法,除生物醫療廢棄物之廢尖銳器具及感染性廢棄物外,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下簡稱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以固定包裝材料或容器密封盛裝…,並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是以,盛裝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容器應逐一標示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於其上,其中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及尺寸應依「公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規定標示。
二、另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車輛之標示應依設施標準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標示機構名稱、電話號碼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