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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報規定

4.申報規定

醫療機構應依法申報院內產生之廢棄物 種類、性質、產量、清除及處理方式,包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例行之廢棄物產量與清除處理申報。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應透過網路 方式於環保署之空水廢毒資訊系統(或廢棄物管制資訊網)進行變更登錄,且需將登錄完成之清理計畫書列印於紙本並於加蓋印鑑後,送至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而例行之廢棄物產生量及清除處理申報 作業,則是於廢棄物管制資訊網上定期申報,填報內容與頻率應依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 業」及「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兩項公告之規定進行。

 

 

>> 法規

4.1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96.08.21)

= = > 醫院、洗腎診所、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 所。

4.2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96.08.21)

4.3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 項目、內容及頻率(96.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