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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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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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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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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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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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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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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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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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署廢字第0980084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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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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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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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詢生活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之事業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4項規定,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目前生活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處理廠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
二、查「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及「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公告事項一(十四)列管之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且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一百立方公尺(公噸/日)之事業,該事業係以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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