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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環保署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環署廢字第1060092575號,行政院公報格式,PDF檔,約813KB)

亦可見環保署格式及總說明 ►總說明 (PDF檔,約2MB)  署格式條文內容 (PDF檔,約1.2MB)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說明事業應執行的廢棄物基本管理措施
請務必執行廢清法要求之各項廢棄物管理措施,及建立與實施廢棄物自主管理作業。
重點摘述如下(詳細條文請見附檔或連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訂定「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一、屬廢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以上之醫療機構,或其他符合「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規定之事業):

1.     屬廢清法第31條應上網申報之事業(醫院、三個診療科別以上診所、洗腎診所),須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上網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並覈實申報廢棄物實際清理情形

2.     醫療機構貯存時,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相關規定,分類及貯存廢棄物

3.     依據廢清法第28條或第39條委託清理或再利用時,簽訂之書面契約應確認(1)受託者(即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是否具有資格或許可(2)契約載明受託者完成清理後應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3)委託清理本準則指定廢棄物(見準則附表二,醫療機構有生物醫療廢棄物、有/無機泥)時契約載明受託者應配合事業訪廢棄物清理情形。

4.     自行清除廢棄物至處理、再利用機構或設施者,以自有車輛及所屬員工清除,或租用合法運輸業之營業車輛並由該事業員工攜帶證明文件隨車押運。

5.     建立廢棄物部自主巡察稽核制度,包括(1) 每季定期巡察稽核。(2) 作成巡察稽核書面紀錄,並妥善保存五年。(3) 追蹤缺失改善情形,並納入自主巡察稽核重點。**本項可參考衛福部公布之「醫療院所廢棄物、廢水自主管理記錄表」。

6.     每年至少一次訪收受本準則附表二廢棄物之受託者,瞭解其委託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再利用之操作管理情形,並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五年。

7.     發現受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通報所在地直轄市、縣()主管機關: (1) 未依本準則第三款第二目規定,提出妥善清理書面文件。(2) 未依本準則第三款第三目規定,配合事業訪廢棄物清理情形。(3)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車輛與契約不符。

二、屬廢清法第28條第2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許可床數未達五十床之醫療機構,如診所):

1.     配置專人辦理廢棄物清理相關業務。

2.     採取本準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措施之措施

三、醫療機構可委託相關公()會、學會、專業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財團法人協助辦理本準則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六款之管理措施。

四、公()會之會員事業得委請公()會聯合查訪受委託之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其查訪結果得供會員事業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