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棄物管理流程與相關法規簡介
編者:計畫專員李毓偉
更新日期:2016.12.10
為了提高醫療廢棄物管理人員在法規鑑別或查詢時的效率,建議可從醫療廢棄物的幾個自主環境管理之管制程序著手,並歸類法規。這幾個程序包括:「母法」、「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分類、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規範」、「申報規定」、「文件管制」等,說明如表1。
表1、各環境管理管制點所對應之法規
項次 |
類別 |
環境管理管制點 |
1 |
母法及主管機關 |
建立廢棄物最重要的法規與管理權責單位 |
2 |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
建立院內環境管理單位與相關制度 |
3 |
分類、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規範 |
執行院內環境管理之內容與方法 |
4 |
申報規定 |
執行「廢棄物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狀況」及廢水相關作業之申報方法與內容 |
5 |
文件管制 |
前述作業所需的文件、紀錄或合約之建立與保存方式 |
另外,為了避免未及時更新法規而受罰的情況發生,建議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法規修訂查詢,並輔以參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或環保署舉辦之研習/研討/觀摩會,以獲得法規更新資訊,避免因使用舊法規而受罰。
各項廢棄物法規說明請參考下列各節:
1. 母法及主管機關
廢棄物管理之母法為「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其子法為「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廢清法所訂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則是縣(市)政府。而執行機關則是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2.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係廢清法所稱之事業(第2條第4項),所產生之廢棄物皆屬事業廢棄物,並需依廢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進行廢棄物分類:
(1) 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
◎延伸: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依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2) 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
在管理上,各醫療院所應先確認自己是否為事業(醫療機構),且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以下簡稱「廢清書」)之事業(包括醫院、洗腎診所、設三個診療科別以上之診所),並應完成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申報,相關申報作業包含網路申報(請見申報規定項之說明)及紙本送件。此外,亦應視規模具備環境保護專責人員(請見「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以確認院內之廢棄物性質、種類,且確保有足夠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妥善之事業廢棄物管理。
建議之執行要項如下:
(1) 確認是否為廢清法所列管之事業
(2) 確認是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3) 初設及變更:應網路申報廢清書及紙本送件
(4) 確認是否應有環境保護專責人員或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如表2):
表2、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規模 |
應置專業技術人員之種類及等級 |
許可病床數在五十床(含)以上之醫療機構 |
乙級以上 1 人 |
但事業採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 *若醫療機構許可病床數未達50床,但符合「指定公告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之其他類別時,亦需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
3. 分類、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規範
(1) 基本作法
院內醫療廢棄物管理流程包括第一線之廢棄物產出及分類(包括護理人員、病患、家屬、清潔人員)、院內運送、貯存、清除、處理,需遵守之基本規範為「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若未依據該標準進行事業廢棄物管理(包含廢棄物分類、設施管理、清除處理委託等),即會違反廢清法第52、53條之規定,可能受到執行機關(地方環保局)六千至三十萬不等的罰鍰,且可能按日連續罰或停工停業之處分。
(2) 分類、標示與標誌
目前醫療廢棄物中的生物醫療廢棄物是各醫療機構必然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類別,因此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及「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對所有院內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進行性質分類與管理,各貯存場所及設施應有明顯之白底、紅字、黑框之標示,及區別各項有害事業廢棄物之標誌(請依據「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之標誌圖樣進行標示)。
(3) 滅菌(中間處理)
若院內有進行滅菌之中間處理,則需依「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以指標微生物測試削減率,其中採高溫高壓蒸氣滅菌法中間處理者,以嗜熱桿菌芽孢測試,採行其他滅菌法者,以枯草桿菌芽孢測試。
(4) 再利用
對於再利用而言,醫療機構進行一般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需依據衛福部訂定之「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進行分類及委託再利用作業,並應送至合格之再利用機構(具再利用許可或有環保局檢核過可收受衛福部轄下事業之廢棄物者)。此時,各醫療機構應與取得許可或檢核過之再利用機構簽約,並建議於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與廢棄物管制中心網路申報此再利用方式與數量。
目前衛福部公告再利用項目包括:廢紙、廢玻璃(瓶、屑、平板玻璃)、廢金屬(藥 罐、機械器具及滅 菌處理後之廢金 屬)、廢塑膠(瓶、罐、杯)、廢石膏模(屑、塊、粉)、廢尖銳器具、廢攝影膠片(卷)、廢顯定/影液、廢牙冠、醫療用廢塑膠(點滴輸注液 容器、輸液導 管、廢針筒、廢 藥水桶)等。
(5) 清除與處理
醫療機構有義務掌握前述清除、處理、再利用等過程之妥善程度,除依規定上網申報聯單外,建議可以不定期方式針對清除業者進行清除跟車,以加強院內廢棄物之流向掌握程度,並應於院內廢棄物處理完畢後取得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此文件格式可參考環保署公告之「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格式」。各項聯單資料與妥善處理文件皆應保存3年以上。
對於院內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之委託,應依據廢清法之規定,自行清除,或由取得清除、處理許可之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或同意處理 貴院廢棄物之執行機關(地方環保局)進行清除、處理。各項清除、處理合約建議保存3年以上,且清除處理合約簽訂前,建議取得該清除處理機構之許可處理項目一覽表,並確認該機構是否可以清除處理院內委託之事業廢棄物項目。貴院和清除及處理機構簽約時,應分別簽訂清除、處理合約,不能簽三方合約。
建議之執行要項如下:
(1) 依據廢棄物性質及廢清書進行廢棄物分類,並使用適當的容器盛裝貯存
(2) 廢棄物貯存容器或區域應有中文標示,生物醫療廢棄物及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應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3) 生物醫療廢棄物之感染性廢棄物應冷藏
(4) 若於院內滅菌,則須依據規定進行滅菌檢測並設置具執照的鍋爐操作人員進行滅菌設施之操作
(5) 再利用需要與合格再利用機構簽約
(6) 清除及處理作業需要與清除、處理機構分別簽約,並上網申報清除及處理之相關作業
在管理上,各醫療機構亦可應用「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簡稱AIDC)對院內所產生之醫療廢棄物進行自動化管理。根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定義,AIDC係指「藉由不同輸入介面之讀取裝置自動辨識物件,並將擷取資料儲存至電腦系統,達到廢棄物識別之系統。」使用AIDC系統時,需對院內各單位之廢棄物產生狀況進行了解與定義,以利設置管理資料庫與相關軟硬體設施。有關AIDC之說明可見衛福部於97年舉辦之「自動辨識及資料擷取系統(AIDC)應用於全國醫療廢棄物之整合計畫推廣說明會」資料(pdf檔,約10.4MB)。
4. 申報規定
醫療機構應依法申報院內產生之廢棄物種類、性質、產量、清除及處理方式,包括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例行之廢棄物產量與清除處理申報。
(1) 廢清書之變更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應透過網路方式於環保署之「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EMS)」及「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進行變更登錄,且需將登錄完成之清理計畫書列印於紙本並於加蓋印鑑後,送至地方主管機關進行審核。
(2) 廢棄物相關申報
例行之廢棄物產生量及清除處理申報作業,則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定期申報,填報內容與頻率應依據「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事業」及「公告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兩項公告之規定進行。
5. 文件管制
醫療機構在廢棄物管理上所涉及之清除、處理、再利用文件應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定保存3年以上,建議保存之文件包括委託契約書(清除、處理、再利用)、清除處理之國內運送聯單、妥善處理紀錄文件、檢測記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