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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水管理流程與相關法規簡介

醫療廢水管理流程與相關法規簡介

編者:計畫專員李毓偉

更新日期:2016.12.10

為了提高醫療機構廢水處理管理人員在法規鑑別或查詢時的效率,建議可從幾個自主廢水管理之管制程序著手,並歸類法規。這幾個程序包括:「母法」、「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文件管制」等,說明如表1

 

1、各環境管理管制點所對應之法規(廢水)

項次

類別

環境管理管制點

1

母法及主管機關

建立廢水最重要的法規與管理權責單位

2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建立院內環境管理單位(廢水)與相關制度

3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執行院內廢水管理之內容與方法

4

放流水標準

排放水應符合之水質標準

 

 

另外,為了避免未及時更新法規而受罰的情況發生,建議管理人員定期進行法規修訂查詢,並輔以參與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環保署或環保局舉辦之研習/研討/觀摩會,以獲得法規更新資訊,避免因使用舊法規而受罰。

 

各項廢棄物法規說明請參考下列各節:

1. 母法及主管機關

廢水管理之母法為「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法」),其子法為「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水污法所訂之主管機關,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則是縣(市)政府。

2.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環保署依據水污法第二條第七款公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該公告附件第55項為「醫院、醫事機構」,其事業類別及分類如下表2

2、水污法規定之事業內容

業別

定義

適用條件

醫院、

醫事機構

(1)醫院或設置洗腎治療床()之診 所。

(2)捐血機構、病理機構或醫事檢驗 所。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立方公尺(公噸/)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 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 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3)病床數二○床以上。

(4)洗腎治療床()二○床()以上。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立方公尺(公噸/)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 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 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3)病床數二○床以上。

(4)洗腎治療床()二○床()以上。

(3)獸醫服務業:從事各種動物之保 健、醫療、檢驗、美容、研究之 事業。

1.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一

○立方公尺(公噸/)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 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 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

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2.非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1)設計或實際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 ○立方公尺(公噸/)以上者。

(2)產生廢水中所含鉛、鎘、汞、 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 氯劑、有機磷劑、酚類之一,濃 度超過放流水標準者。

 

在管理上,各醫療院所應先確認自己是否為事業(醫院及洗腎診所),且是否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法第13條,簡稱「水措」)(以下簡稱「水污法」)及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水污法第)14條),並應完成上網公開相關資訊。對於水污法認定事業之洗腎診所(如20床以上),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四應檢具廢()水管理計畫,並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此外,亦應依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以確認院內之廢水性質與狀況,且確保有足夠專業的管理人員進行妥善之廢水處理措施。

建議之執行要項如下:

(1) 確認是否為水污法所列管之事業

(2) 確認是否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3) 確認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證(文件)

(4) 洗腎診所是否應檢具廢()水管理計畫

(4) 確認是否應有環境保護專責人員(依據水量與原廢水性質,如表3):

3、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規模及條件

設置規模及條件

每日許可核准廢()水產生量(簡稱許可核准量)及原廢()水性質

有違反水污法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處以停工或停業者,於申請復工()

原廢()水未經處理前未含附表二所列物質或含附表二所列物質但未超過放流水標準

原廢()水未經處理前含附表二所列物質且超過放流水標準

()水處理專責單

許可核准量≧五千立方公尺

許可核准量≧一千立方公尺

-

甲級廢()水處理專 責人員

二千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五千立方公尺

二百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一千立方公尺

-

乙級廢 () 水處理 專責人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三百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二千立方公尺

一百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二百立方公尺

許可核准量≧五十立方公尺

非屬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一百立方公尺≦許可核准量<二千立方公尺

許可核准量<二百立方公尺

許可核准量≧五十立方公尺

*本表出處:「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附表一。附表二請參見該管理辦法內容。

 

3.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1) 基本作法

院內廢水處理應依據水污法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醫院應依據「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確認是否為應檢具水措(摘要如表4),並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五條(如表5)確認是否應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l  洗腎診所則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五條免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四檢具廢(污)水管理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相關作業自10611日起皆須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辦理網路傳輸。

4、摘要應先檢具水措且與醫療院所相關之內容

公告項次

內容

一、

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水產生量每日五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

十、

醫院、醫事機構之醫院,設置病床數達二十床以上者

*本表出處:「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若醫療機構符合事業規範且符合前述規定之其他項目內容者(第一條及第十條之外的內容),亦應檢具水措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5、摘要應申請排放水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規定(第五條)

水污法第五條

內容

第一項第一款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申請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以下簡稱排放許可證):

一、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每日五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二)數事業共同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設計或實際最大廢(污)水產生量總合每日五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三)事業或共同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貯留設施之數事業之一,產生之原廢(污)水中所含鉛、鎘、汞、砷、六價鉻、銅、氰化物、有機氯劑、有機磷劑或酚類濃度超過放流水標準。

第二項第一款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應申請簡易排放地面水體許可文件(以下簡稱簡易排放許可文件):

一、前項以外之事業。

*本表出處:「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醫療院所應依據核准的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許可證內容及「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所定內容進行各項廢水管理作業。該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應設置之各項管理措施與設備,如水量計(第五十條)、獨立專用電表及使用藥品量及紀錄(第十七條)、故障緊急應變(第十八條)、代操作規定(第十九條)、清楚標示名稱與管線流向(第五十條)、放流口及採樣平台(第五十三條)、申報內容(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需申報之水質水量其檢測量測監測頻率(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申報頻率(第八十六條)、網路公開第九十二條所要求內容(第九十二條之一,每年一月底)、申報水質水量相關資料(第九十三條,每年一月底前,申報前一年七月至十二月之資料;每年七月底前,申報當年一月至六月之資料)等。

l  若為洗腎診所則依據核准之「廢(污)水管理計畫」進行相關廢水管理作業,另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免辦理檢測申報

(3) 文件保存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定期實施保養及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保存五年,以備查閱。」第九十二條則規定應保存五年之紀錄及資料文件項目,如表6

6、「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九十二條

條次

內容

第九十二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下列各項申報紀錄及資料文件,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一、廢(污)水自行或委託清運之處理單據或發票影本。

二、污泥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三、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四、採樣人員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起訖日期及時間、會同事業人員採樣照片,並清楚標示採樣點位置及拍攝日期、時間。

五、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六、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海域環境監測紀錄。

七、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之紀錄及單據或發票之影本。

八、各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之現況照片,並清楚標示其名稱及拍攝日期。但不包括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之水措設施單元。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建議之執行要項如下:

(1) 依據水措進行廢水設施維護管理與水質水量檢測

(2) 依規定標示單元名稱及管線流向,與設置放流口及採樣平台

(3) 紀錄各項保養、加藥、故障維修作業

(4) 申報各項水質水量檢測結果

(5) 上網公開法定資訊

 

 

醫療機構水污染相關法規

 

>>管理母法及子法

 

1.水污染防治法

2.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事業類別與管理制度

 

1.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2.放流水標準

3.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檢測申報

1.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

2.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3.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其他相關規定

1.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措與許可證之對象與方式

2.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緊急應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