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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婦產科診所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55項醫院、醫事機構定義之列管對象
依該函詢個案婦產科診所非屬水污染防治法第55項醫院、醫事機構定義之列管對象
該個案之情況:現行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第55項醫院、醫事機構之定義,除洗腎診所外,其他診所非屬該項事業定義列管對象。 若經衛生主管單位認定為婦產科診所,尚非屬水污染防治法醫院、醫事機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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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解釋函及衛生局詢問函
(PDF, 725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