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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訂定「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草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告訂定「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草案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為鼓勵事業妥善清理事業廢棄物、積極推動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本署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訂定發布「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及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及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訂定發布「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並逐年合併辦理評選及獎勵。為節省行政資源及參照實務運作情形,茲參考以往辦理評選活動經驗及需求,整合訂定「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草案,期使本辦法相關之作業與評選更為多元完臻。其重點說明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說明本辦法辦理時程及評選規定。(第三條)
四、明定評選事業應具備之書件。(第四條)
五、明定評選方式。(第五條)
六、明定評選小組成員任用迴避之規定。(第六條)
七、說明評選等第。(第七條)
八、說明獎勵方式。(第八條)
九、說明獲獎事業應配合辦理事項。(第九條)
十、說明訂定本辦法文書格式之權責單位。(第十條)
十一、說明辦理本辦法評選活動之經費來源。(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其他機關得準用本辦法辦理獎勵事宜。(第十二條)
十三、說明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廢棄物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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