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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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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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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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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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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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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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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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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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廢字第096001208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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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0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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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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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醫療玻璃廢棄物處理方式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96年2月6日○○醫字第0206號函。
二、依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之事業廢棄物性質安定或再利用技術成熟者,其種類及管理方式經行政院衛生署公告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該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合先敘明。
三、查行政院衛生署於91年9月10日衛署醫字第0910054621號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其中,廢玻璃(瓶、屑)之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再利用事業應具有窯爐及污染防治之相關設備或具有廢玻璃之前處理設備(如分類、清洗、研磨及篩選等)。
四、有關貴院擬將廢玻璃送交資源回收商,該回收商如不具前述規定之再利用相關設備,則不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廢玻璃(瓶、屑)再利用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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