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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玻璃及廢塑膠等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檢核事項

有關廢玻璃及廢塑膠等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檢核事項

本署分別於91年9月10日及93年7月27日公告廢紙、廢玻璃(瓶、屑)、廢金屬(容器 )、廢塑膠、廚餘、廢石膏模、廢棄尖銳器具、廢攝影膠片(卷)、廢顯/定影液等9項「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請符合上開公告之再利用機構,欲進行醫療機構產出之廢棄物再利用時,務必通過再利用檢核。亦即於申請再利用檢核時,於申請表之「廢棄物產源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需勾選「衛生署」,請參見附檔之圖一。 醫療院所將其產出之事業廢棄物欲交給再利用機構進行再利用時,務必確認該再利用機構是否通過再利用檢核。其相關資料可至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資訊網查詢,請參見附檔之圖二。

圖一、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檢核申請表  

圖二、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檢核查詢資料

 

♦ 完整內文:有關廢玻璃及廢塑膠等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檢核事項.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