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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105年4月26日-醫院宿舍生活垃圾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

主旨:貴局函詢轄內衛生福利部○○醫院附設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垃圾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50028340號


說明:
一、 復貴局105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4項規定,醫療機構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合先敘明。
三、 依本署91年12月4日環署廢字第 0910081695號函說明,醫療院區附設員工宿舍、教育機構產生之廢棄物,究屬事業廢棄物或一般廢棄物,應視該機構是否為醫院以外之獨立機構而定。另依本署 96年4
月25日環署廢字第0960031484號函說明,事業廠區外之員工宿舍,若非屬該事業工廠登記證、廠址範圍內,則該員工宿舍產出之生活垃圾,係屬一般廢棄物。
四、 依貴局來函所附旨揭醫院函述,雖員工宿舍與醫療大樓分屬不同棟建築物,惟建議仍請貴局視現場實際情況依前開函釋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