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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函釋-第2-4條相關疑義釋疑

 (環保署)「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函釋
第2-4條相關疑義釋疑

►下載:「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第2,3,4條函釋(PDF檔,441KB)

重點摘述如下:

  • 醫療機構(事業)應適用準則第2或3條內容,請依據「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進行判定
    =>環保署「應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之事業」公告連結。
  • 醫療機構(事業)若為公會會員,則可依據準則第4及5條委託公會辦理準則第2條(第1,2,3,6款)相關事務委由公會辦理;而公會辦理及訪查結果可作為會員事業已辦理該管理措施之憑據。
    =>小提醒:若要由公會協助辦理,請事業務必進行委託程序(如簽約或可證明有委託的過程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