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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廢棄物網路申報規定修訂摘要-自105.01.01起實施

事業廢棄物網路申報方式已有部份修正~

「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環署廢字第1040091456E號公告修正,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生效。
公告內容連結(將連至環保署法規網站)

以下為與醫療機構(產源)有關之修正內容摘要,詳細公告內容與作業方法仍請以環保署網站與公告內容為準:
1. 新公告自1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處理完成之確認時間改為以日計算,共四日,計算方法為遞送聯單申報當日起計算。
3.處理完成之確認時間末日(第四日)若遇到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4.列印遞送聯單時,需多列印一份遞送聯單條碼(即要列印遞送聯單+條碼單)。
5.事業相關軟硬體設備於連線申報時故障無法立即修復者,應依照「申報網路故障緊急應變方式」立即向事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並作成紀錄。(即不用再通報環保署了,僅需通報當地環保局)
6.若環保署申報網站系統故障且經公告,當日若為事業申報期限末日,則申報期限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7.新舊制度交接期間認定方式: 若廢棄物出廠(與遞送聯單列印日相同)為104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需依據現行作法。105年1月1日以後(含1/1當日)則依新制進行。

8.相關問題亦可詢問當地環保局承辦人員
   或事業廢棄物申報與管理資訊系統客服0800-059-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