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1年12月26日-學校保健室廢棄物清除處理疑義解釋函
要旨:學校設置之保健室非屬醫師執業的醫療機構,其設置目的僅負責簡易之外傷包紮,未涉及醫療行為,其過程所產生之廢棄物,與民眾家中自行處理外傷所產生之廢棄物性質相同,原則上可排除為生物醫療廢棄物。
解釋函下載:環署廢字第1010118527號-101年12月26日。(PDF檔,約86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