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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98年07月06日-廢棄物清理法所認定之事業以外之營利性質店家所產出之垃圾性質

 

(環保署)98年07月06日-廢棄物清理法所認定之事業以外之營利性質店家所產出之垃圾性質

發布單位
關鍵字
類別
解釋函文號
解釋日期
環保署
醫療、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
環署廢字第0980059911號函
98年07月06日
內容
主旨:有關廢棄物清理法所認定之事業以外之營利性質店家所產出之垃圾係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廢棄物分下列二種:(一)、一般廢棄物係由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所產生之垃圾、糞尿、動物屍體等,足以污染環境衛生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二)、事業廢棄物:(1)、有害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之廢棄物。(2)、一般事業廢棄物:由事業所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以外之廢棄物」,合先敘明。
二、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第4項規定,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另查本署於96年7月17日公告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公告之事業計35項(一)百貨公司(二)旅館業(三)零售式量販業(四)超級市場(五)農產品批發市場(六)餐館業(七)連鎖速食店(八)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九)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廠(十)電信業
三、前項事業產生之廢棄物為事業廢棄物,應依事業廢棄物清理之相關規定辦理,故本案營利性質店家若屬前項規定之事業,則其所產出之廢棄物為事業廢棄物。